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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题词:工伤保险 待遇调整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实际,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下发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意见》。《意见》明确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待遇调整原则是调整幅度应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相适应,以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际,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职工,这次调整待遇可适当高一些;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工伤职工,这次调整待遇相对低一些。其中,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了一个调整的幅度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04年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例计算确定;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2004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这次各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1号)规定的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伤残津贴调整后不得低于我省二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待遇调整的支付方式由各统筹地区和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将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人员及其待遇尚未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项目,由各统筹地区和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这次可先将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以后再根据基金收支和节余情况,逐步将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本单位按规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待遇调整的程序是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送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实施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文/杨川)。

来源:陕西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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