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进必考”原则是新型人事制度的价值取向。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凡进必考”是我们要长期坚持的原则,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以此项原则为基本前提。]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凡进必考”,它体现制度的精神实质,既是制度设计的目标,也是制度实施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凡进必考”原则是新型人事制度的价值取向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干部录用工作中曾使用过公开招考的办法,但并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干部录用主要采用四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二是由国家组织调配安置退役军人;三是从社会上有计划地吸收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四是通过“顶替”、“内招”等形式从现有干部子弟中招收人员。上述方式在当时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政权的巩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逐渐暴露诸多弊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选才视野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选人用人缺乏客观标准。
建立考试录用制度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的具体实践,是党和国家在干部人事制度上革除陈规、锐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2005年4月颁布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开始,“凡进必考”就成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广纳人才,即所有招考职位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所有人员,最大限度地吸纳有志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才;二是标准客观,即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考试,考试成绩是衡量能力的客观尺度;三是公开透明,即招考信息、考试成绩、录用名单等向社会公开,为维护应考者权益和实施监督提供保障;四是竞争择优,即通过考试竞争和择优录取。既体现公平公正,又保证公务员的高素质。因此,公务员录用制度是代表着新型人事制度的价值取向。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成就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凡进必考”的重要意义,客观肯定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取得的成就,有利于《公务员法》的顺利推行,有利于开拓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利于健全依法录用机制。公务员录用机制涉及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环节,涉及程序性事务和非程序性事务,涉及日常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录用机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凡进必考”为建立健全公务员依法录用机制提供了基本准则,奠定了制度设计的规范性基础,保证了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在“凡进必考”原则的指导下,构建了考试录用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人事部相继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等法规和规章。据初步统计,从1994年至2004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制定考试录用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4个,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环节中体系最完善、操作性最强的单项法规体系。《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的考试录用配套法规。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减少考试录用运行成本,遏制用人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从1994年起,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连续13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共录用公务员4万余人;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公开招考。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机关补充了新鲜血液,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有机统一,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的前提,规则平等是社会公平的保障。“凡进必考”原则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完美结合。在机会平等方面,主要体现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法定的报考条件,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均不受歧视或者享有特权,都具有平等报名参加考试的权利。在规则平等方面,主要体现为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确定招考条件、考试类型和考试内容,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和择优录用。由于实行“凡进必考”原则,公务员录用工作比较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平。
“凡进必考”原则是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基础
坚持“凡进必考”意义重大、成效显著。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新录用公务员的跟踪调查显示,用人单位的满意率达到98%。但严格来说,我国实行“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经验还不是很丰富,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是,因为公务员录用工作中存在问题而否定“凡进必考”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第一,“凡进必考”原则体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价值取向或精神内涵。制度的价值取向一经确定,就应该具有长远性和恒定性,始终如一地坚持制度的价值取向才能最终建立完善的制度。具体制度总是要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因为初始阶段制度不完善而否定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机会主义心理的表现,有悖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二,“凡进必考”的价值不限于人事制度本身。“凡进必考”的效用直接体现在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实在无法估量。更为重要的是,“凡进必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仅仅从人事制度本身或制度实行中的直接经济成本根本无法度量“凡进必考”的长远社会价值。
第三,任何原则或制度都具有相对性,世间不存在绝对完美的原则或制度。任何原则或制度都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确立的,都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具有合理性,脱离限制条件必然就显得不完美。脱离“凡进必考”的限定条件来评价其完美性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凡进必考”是我们要长期坚持的原则,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以此项原则为基本前提。要围绕“凡进必考”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录用配套制度,健全录用监督机制,提高录用工作效率,降低录用工作成本。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共管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柏良泽
来源:中国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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