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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


假 人 民 币 的 识 别

一、什么是假人民币?

假人民币是指仿照真人民币纸张、图案、水印、安全线等原样,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非法制作的伪币。假币的主要类别有:机制、复印、拓印、石、木刻版、手工描绘等。

二、如何识别假人民币?

主要识别方法是比较法:

1、纸张识别:人民币纸张采用专用钞纸,主要成分为棉短绒和高质量木浆,具有耐磨、有韧度、挺括、不易折断、抖动时声音发脆响等特点;而假币纸张绵软、韧性差、易断裂、抖动时声音发闷。

 2、水印识别:人民币水印是在造纸过程中采用特殊工艺使纸纤维的堆积而形成的暗记,分满版和固定水印二种,如现行人民币的2元、5元券为满水印暗记;10、50、100元券为固定人头像水印暗记;其特点是层次分明、立体感强、透光观察清晰,而假币特点是水印模糊、无立体感、变形较大、由浅色油墨加印在纸张正、背面不需要透视就能看到。

3、凹印技术识别:真币的技术特点是图像层次清晰、色泽鲜艳浓郁、立体感强、触摸有凹凸感,如1-10元券人民币在人物、字体、国徽、盲文点处都采用了这种技术,而假币图案平淡,手感光滑、花纹图案较模糊,并由网点组成。

4、荧光识别:1990年版50、100元券人民币分别在正面主题景两侧印有在紫外光下显示纸币面额阿拉伯数字“100”或“50”和汉语拼音“YIBAI”或“WUSHI”的金黄色荧光反应,但整版纸张无任何反应,而假币一般没有荧光暗记、个别的虽有荧光暗记但与真币比较,颜色有较大差异,并且纸张回有较明亮的蓝白荧光反应。  

5、安全线识别:真币的安全线是立体实物与钞纸融为一体,有凸起的手感,假币一般是印上或画上的颜色,如加入立体实物、会出现与票面皱褶分离的现象。此外,还可借助仪器进行检测,可用紫外光、放大镜、磁性等简便仪器对可疑票券进行多种检测,如鉴定为假币时,应立即通知或送交就近银行、由银行开据没收凭证,予以没收处理。如有追查线索的应及时报告就近公安部门,协助侦破,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与制、贩、使用假币的不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新版百元币如何防伪

 从101日开始流通的新版人民币100元券采用了目前国际上先进的技术,

具有十大防伪特征

十大防伪功能是:

      (一)固定人像水印:位于正面左侧空白处,迎光透视,可见与主景人像相同、立体感很强的毛泽东像水印。

  (二)红、蓝彩色纤维:在票面的空白处,可看到纸张中有红色和蓝色纤维。  

  (三)磁性微文字安全线:钞票纸中的安全线,迎光观察,可见“RMB100”微小字,仪器检测有磁性。

  (四)手工雕刻头像:正面主景毛泽东头像,采用手工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形象传神、凹凸感强,易于识别。

  (五)隐形面额数字:正面右上方有一椭圆形图案,将钞票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作平面旋转45度或90度角,即可看到面额“100”的字样。

  (六)胶印缩微文字:正面上方椭圆形图案中,多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境下可看到“RMB”和''RMB100''字样。

   (七)光变油墨面额数字:正面左下方“100”字样,与票面垂直角度观察为绿色,倾斜一定角度则变为蓝色。

  (八)阴阳互补对印图案:票面正面左下方和背面右下方均有圆形局部图案,迎光观察正背图案重合并组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九)雕刻凹版印刷:正面主景毛泽东头像、中国人民银行行名、盲文及背面人民大会堂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凹凸感。

   (十)横竖双号码:正面采用横竖双号码印刷(均有两位冠字、八位号码),横号码为黑色,竖号码为蓝色。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

1.什么是残缺人民币?

残缺人民币是指有的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 少了一部分的票币。

2.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单能分辨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照原面额的半数兑换,但不能流通使用。

三、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与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与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及时收回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 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 

(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帐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帐户,包括活期存款帐户、定期存款帐户、定活两便存款帐户、通知存款帐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帐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帐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帐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帐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帐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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