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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决定》(中发[1995]5号)

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民问题。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2、《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

各级联社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策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等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9]55号)

对供销社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视同社员自销,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问题,省国税局应会同省供销社专题研究,省国税局制定具体办法,下发各地执行。允许销售农副产品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在成本中提取市场风险金,专户储存。

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宝政发[1999]137号)

市供销合作社在机构改革中进入市政府序列,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实施公务员管理。从200011日起行政经费按同级部门的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同时安排一定的事业费用,不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市、县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在改制中按国有企业对待,享受国家和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社办企业兼并或破产方享受国有企业兼并或破产的各项优惠政策。破产企业和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

5、《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大力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宝政发[1999]141号)

各级政府要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快我市农村致富奔小康,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把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加大扶持力度,合力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

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在大力扶持和优惠。

(一)市、县财政每年可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和发展专业合作社。

    (二)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其它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资金上对供销社发展专业合作社给予大力支持,并安排一定资金,由供销社筛选,提供项目,会同农行审批,专项使用。

    (三)对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免征所得税;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身份股的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允许销售农副产品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在成本中提取市场风险金,专户储存。市供销社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市场风险金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四)专业合作社开发的“四荒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后仍有困难的可按申报程序,再适当延长免征期限。专业合作社在县区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开发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扶持,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五)专业合作社为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而兴建的仓储以及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零税率;在城镇兴建的各类市场和销售网点,各级政府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照顾。专业合作社在本市范围内,进入各类市场销售产品,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六)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在规定项目收费上给予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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